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羁束性行政活动主要指什么?
【答案】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详细、明确、具体地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适用的是合法行政原则。比如说税率就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固定的。
2. 问题:怎么区分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答案】 ①形式行政——以国家机关的性质为界定(国家机关: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一般认为是指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 ②实质行政——以其职能是否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为界定,因此实质行政还包含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具有行政性质的活动。
3. 问题:什么是比例原则?
【答案】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比例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的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或适当性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目的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行政目的,至少是有助于该行政目的的实现。如果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相悖,根本无法达到行政目的,则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的目的性原则。 (二)最少侵害原则 最少侵害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方式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手段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应该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三)适当性原则 均衡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或狭义的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利益衡平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将行政行为所能够达成的利益与这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进行衡平,只有证明前者重于后者,才可以实施该行政行为,否则,则不能采取。
4. 问题:比例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之间有何异同?
【答案】二者关键的区分在于着眼点不同。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而比例原则主要着眼于: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所以一般能够体现比例原则的,都能体现合理行政原则。
5. 问题:如何理解合理行政选择中的“考虑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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