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第1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请求。

2、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超过60日的,依法律规定。

3、申请期限的计算:

(1)当场作出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事后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5)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4、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有条件的机构也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

5、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达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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