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反垄断调查与法律责任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反垄断法部分有无刑事责任的规定?
【答案】没有专门的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各种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只规定了两个刑事责任条款,但这两个条款都不是针对垄断行为规定的。《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实际上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反垄断法》第5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渎职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未涉及垄断行为本身。上述刑事责任主要是为保障反垄断法的实施所作的规定,但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各种垄断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2. 问题: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该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注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而不是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是按照反垄断法来进行: 《反垄断法》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3. 问题:垄断法里哪些行为属于行为罚呢?
【答案】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我翻阅了《反垄断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在反垄断中的责任包括三种:撤销团体资格,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到原来状态),没有看到类似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内容。
4. 问题:垄断行为,应该由国家哪个部门去执法?
【答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
5. 问题:狗熊岭公司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关于垄断协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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