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指什么

反垄断法是指什么,第1张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

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目前,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表述的实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对限制竞争协议(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规则;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规则; 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规则; 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除此之外,各国 *** 还颁布了大量的反垄断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以便明确反垄断执法机关及其职权划分、执法程序等。

反垄断法规则就是上述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的总和。

具体条例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我们惯称的反垄断法,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通行称谓,而更主要是理论上的一种称呼。

从国外的反垄断立法来看,直接将其以禁止垄断行为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称为《反垄断法》的国家几乎没有,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法律传统各异,因此,各国在对反垄断法的称谓上也各有特色,千差万别,名称因国而异。

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习惯名称,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日本称之为“禁止垄断法”,也称公平交易法;德国称之为“卡特尔法”,也称反对限制竞争法;法国称之为“公平交易法”;俄罗斯称之为“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欧盟称之为“竞争法”,欧洲许多国家也称之为竞争法。

在前南斯拉夫称之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协议法”,在匈牙利称之为“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台湾省称之为“公平交易法”等。

目前,除历史上形成的特殊称谓外,称为“竞争法”已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趋势。

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称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antitrust actantitrust statutory),并且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而是由多部法律所构成,其基本法律有三部,即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其中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由于该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缘于反托拉斯运动,故美国反垄断法称之为反托拉斯法。

欧盟反垄断法已成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之一,而欧盟的反垄断法则称为欧盟竞争法(EU petitionLaw),并且也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典,而主要是由罗马条约第85条、第86条和欧盟部长理事会4064/89号条例(合并条例)所确定的规则构成的体系。

许多欧盟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EEA)国家的反垄断法律也称为竞争法,如英国一般将反垄断法称为竞争法,有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76年转售价格法以及1980年竞争法。

最新的《1998年竞争法》(“petition Act 1998”)是根据欧盟竞争法制定的。

法国反垄断法称为《价格自由和竞争法令》(1986年12月1日制订),也称公平交易法

有不少外国媒体称,苹果未来将因为NFC芯片技术问题遭受到欧盟反垄断指控,恐怕苹果要面临巨额的罚款。对此,苹果公司目前并没有做出相关的回应,但是有不少媒体通过大量的事实以及分析证明,它应该会面临巨额罚款

一、苹果公司遭到欧盟反垄断指控

早在2020年的时候,欧盟竞争事务执委就将目标瞄准了苹果公司。然而,在今年的时候,欧盟竞争事务执委更是把范围缩小到了苹果公司的NFC芯片。到目前为止,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方已经开始准备一份反对声明,并且还会联手写一封控醉书,在明年的时候可能会递交给苹果公司。一旦这一份控罪书发挥作用之后,苹果公司就很有可能会因为nfc芯片这个问题遭受到巨额赔款,而且还有不少人表示,苹果公司会被欧盟反垄断进行打击。对于苹果公司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他们很有可能会被欧盟反垄断组织,迫使苹果公司向自己的竞争对手开放移动支付系统。这对苹果公司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二、苹果公司nfc芯片遭到调查

虽然苹果公司没了乔布斯,但是它现在依然是全球最厉害的科技公司。公司因为库克这一个销售鬼才让苹果公司成功的从理工男的思维中跳脱出来,正式走上了商业化的道路。但是这一路以来,苹果公司遭遇的麻烦也不小。欧盟已经开始启动对苹果的调查。因为在欧盟方面,他们认为,苹果公司在商家应用上使用移动支付服务的条款已经触犯了反垄断法,一旦这些条款成立之后,苹果公司将面临274亿美元的罚款。这对苹果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三、苹果公司官司不断

虽然苹果公司在全球的实力是非常强大的,但是也有不少资本主义眼红苹果公司,不断找苹果公司的麻烦,最终导致苹果公司在一路的发展以来官司不断。毕竟在很多国家眼里,有很多苹果公司所定下的条款,很多人都觉得已经触犯了反垄断法。只有很多人动不动就会选择去到法院告苹果公司,但是一直以来都没有人成功的将苹果公司拉垮。

从英特尔将可能收到欧盟的反垄断法制裁说起。

根据可靠消息,欧盟委员会将于5月中旬裁定英特尔公司触犯了欧盟的反垄断法,如果该裁定成立,英特尔面临的罚金可能高达10亿欧元(约合13亿美元)。2007年,欧盟委员会指控英特尔向PC厂商非法提供回扣,限制其使用竞争者公司AMD的芯片或完全不得使用其芯片。虽然英特尔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但如果事实成立,英特尔恐怕凶多吉少。

我看到这个消息,想到在克林顿政府末期,美国法院裁定微软垄断,要求其拆分,只是后来布什上台,说在自由贸易体系下,政府管的事越少越好,最后复审又取消了拆分决定,微软才没有被一分为二。

这是好事,还是坏事,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可以看出,政府不是管的事越少越好,要不然美国也不会在金融上捅了这么大篓子,造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政府什么该负责,什么不该负责,这才是要关注的问题。我听郎咸平讲一个事,说欧美法系是无罪推定,大陆法系,比如中国(也包括日本),是有罪推定。就是说,对于一个案件,欧美法系是假设嫌疑人无罪,警方需要提供证据才能判定有罪,而大陆法系是假设嫌疑人有罪,需要嫌疑人自己证明无罪。

但很有趣味的是,在中国,股市是无罪推定,而美国却是有罪推定。比如中国,庄家或高层可能预先得到未来走势信息,然后提前暗箱 *** 作,最后损失的是广大股民,而如果股民有异议,需要提供能证明高层或庄家暗箱 *** 作的证据才行。而美国,有一个例子,有一个政策决策人,就是因为和一个预先进行大宗买卖的股民乘坐过同一个飞机,而这个股民又提前做了一个 *** 作,使得在消息公布前,获得大笔涨跌利益,而这个政策决策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在这个飞机上透露给这个股民消息,就被判定有罪,被罚款和判刑。

郎咸平说,在美国,一旦政策决策人对次日某股或者市场进行一个决策,将导致未来肯定会发生股值变化的,这个决策人基本上就哪也不敢去,也不敢联系任何人,不为别的,就为自己清白。

所以,在美国的股市上,很少出现第二天出政策,前一天会有人大宗买卖,结果还能获取巨额利益的情况发生。如果有这样的情况,也基本上可证明,这只是因为投资人自己的判断准确而已。

前段时间,有一个网络公司做调查,评选IT行业的10个恶棍,苹果的福布斯和微软的比尔盖茨都高票入选,让我都觉得挺匪夷所思的。

毕竟这两个人如果是中国人肯定会被当成企业家的典范受到极力追捧,到处做报告,企业办啥事,也会是一路绿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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