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4、“ 实证主义”就是以实际验证为中心的哲学思想。就广义而言,任何哲学体系,只要求助于经验材料,拒绝、排斥先验(不依赖于人的经验)或形而上学的思辨,都为实证主义。
5、实证主义法学反对自然法学把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反对把法律的效力建立在符合自然法(道德)的基础上。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是不是法和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6、实证主义法学只关注法律实际上是什么,不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换言之,实证主义法学只关注“实然法”,而不关注“应然法”。
二、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1)自然法就是一些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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