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税收程序法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税收程序法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税收程序法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税收程序法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税务局对长城公司采取了强制措施后,该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对其予以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以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来抵缴税款。该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先支付税款再支付罚款等,不是说把罚款冲抵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问题:税务机关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直接扣划欠缴人的银行资金吗?

【答案】税务机关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扣划欠缴人的银行资金(通知银行扣划)。《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3. 问题:个人所得税是按应发收入来算还是实际收入来算?意思要不要扣除五险一金的费用?

【答案】需要扣除,以工资8k为例。1、工资先扣除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扣除1779元,还剩6221元 2、再减去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 6221-5000=1221元,这是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个税 1221元对应的税率为3%,缴纳的个税为1221×3%=36.63元

4. 问题:税务机关都有哪些情况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吗?

【答案】主要限于税收的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其他的强制执行一般是指对法院生效裁判、对经过司法确认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5. 问题:纳税人只有一个住所,且此住所是一个豪华住宅,请问为什么可以税前保全或者强制执行?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bake/538012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 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