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解散清算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提出股权回购的诉讼?

【答案】公司股东解散之诉规定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回购请求规定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问题:强制解散和清算不能同时提起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强制解散和清算不能同时提起的原因是人民法院不能对这两种诉求同时进行审理。根据《公司法》第183 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属于公司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也应当根据《公司法》第183 条的规定在公司解散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可见,在法院对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公司是否解散尚无定论。此时,由于法院判决尚未作出,公司解散的事由亦尚未出现,故《公司法》第183 条规定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也就没有适用的前提,清算事宜也就无从谈起。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尚有15 日的自行清算决定期,公司是否能够自行清算尚无定论,在此不定因素下,法院尚无法就是否受理股东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作出裁决。因为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也仅仅是使得公司出现了法定的解散事由,对于出现了法定解散事由的公司应当先由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相关人员自行进行清算,这是公司自治的一种体现。如果公司能够自行清算,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法院此时不应介人公司清算的私法领域。只有在公司不依法自行清算时,法院在债权人及股东的申请下,才可以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简言之,只有在公司解散的判决生效后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才可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综上,公司解散诉讼与公司解散案件应当分开进行,不能合并审理。

3. 问题:解散事由包括什么?

【答案】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二、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所以根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当发生分立事由时,解散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存续分立时,原公司并不发生解散。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公司自愿解散。四、公司行政强制解散。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五、司法强制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4. 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答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办理注销登记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参加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已经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起诉的,则应当以该清算组织为诉讼参加人。二、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则又需要分两种情况。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组织但不组织清算的。此时,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仍然存在,能够成立清算组织,那么,该公司仍然可以以公司名义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2、因公司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当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5. 问题:未涉及清算组的解散情形有哪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bake/538012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 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