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知识点:督促程序

法考《民诉》知识点:督促程序,第1张

法考《民诉》知识点: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

3、督促程序的管辖法院是,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4、支付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在异议期间内(收到支付令15日内)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则产生强制执行力。

5、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经形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败,转入诉讼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但申请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的以申请支付令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6、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间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但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则视为书面异议。

重点:督促程序中比较重要的是,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以及支付令的内容。

考情:督促程序是非诉程序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尤其是对于支付令的内容需要同学格外注意,同学要注意此处内容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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