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定继承。 ニ女儿和小女儿均为李某的亲生子女,小女ル之女系李某的外孙女,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李某死亡时二女儿和小女儿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小女儿之女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逝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据此,李某死亡后,分割遗产前,小女儿死亡,小女儿作为李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作为小女儿的遗产,由小女儿的继承人(包括小女儿之女)继承。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据此,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李某死亡时,大女儿之子可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配李某的遗产。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30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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