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合同的保全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法》合同的保全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法》合同的保全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法》合同的保全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请问不到期的债权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吗?

【答案】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2、问题:请问债权人申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败诉的,相关费用由谁出?

【答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基于对方当事人是次债务人,因此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而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 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 在撤销权诉讼中,被告是债务人,因此若原告胜诉,则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而且承担必要费用。《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问题:请问怎么理解代位权中所谓的“怠于行使”?

【答案】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权利”表现为“未及时作为”。债务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即不作为。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客观因素制约,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则可以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问题:请问学校捐赠属于公益性质,捐赠人不能直接撤销,债权人可以撤销吗?

【答案】简单来说债权人可以以危害债权为由撤销(债权人撤销权没有所谓公益性质赠与不可撤销的限制),但赠与人不可撤销,这是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5、问题:请问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不能是人身属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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