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三国法》国际融资法疑难解答

2021法考《三国法》国际融资法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三国法》国际融资法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三国法》国际融资法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独立保函的概念?

【答案】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应该付款。而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是表面相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2.问题:独立保函的开立人是谁?

【答案】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应为某一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3.问题: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的情形?

【答案】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4.问题: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

【答案】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5.问题:特别提款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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