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职责
(―)财政收支的审计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财务收支
1.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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