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被称为普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效力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视为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只 要不同该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即可(但有两个例外,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且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解释权。)
3、行政类法规。
(1)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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