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没收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都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3、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
4、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钟,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5、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统计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6、法院不能主动开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7、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8、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0、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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