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法考《刑诉》知识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没收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都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3、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

4、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钟,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5、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统计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6、法院不能主动开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7、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8、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0、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申请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bake/538018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 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