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C.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
D. 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分期付款,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本题中,甲公司与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制分了2期,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房屋已经交付韩某了,房屋的风险也就转移到韩某。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的,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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