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知识点:保险诈骗罪

法考《刑法》知识点:保险诈骗罪,第1张

法考《刑法》知识点:保险诈骗罪

1、罪数:只要是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并基于此来骗取保险金的,应并罚。

(1)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2)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注意】对于仅制造保险事故,如放火烧毁保险标的,而尚未申请理赔的,即保险诈骗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制造保险事故的放火行为既是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又是放火罪的实行行为。一个放火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只需要按高度行为即放火罪定罪处罚,而不需要数罪并罚。

2、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论处的情形:保险公司的员工本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险金的,以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论处。

3、保险理赔过程中,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并没有造成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的,不宜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4、主体:身份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即客户方)。

重点:保险诈骗罪需要重点掌握犯罪的主体和主观目的。

考情:保险诈骗罪常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结合考查,因此,在掌握保险诈骗罪的基础上还需要掌握职务侵占与贪污罪,在做题时同时需要考虑想象竞合的因素,从而选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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