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法规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法规,第1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法规

1. 行政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 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3. 提交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4.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5. 行政法规草案,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协调。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6. 行政法规的送审稿审查不过关,应当缓办或者退回。

7.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传阅审批(传批),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8. 国务院法治机构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9. 行政法规公布载体为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国务院公报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10. 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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