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4、公证程序的法定性。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的申请和证明活动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律的要求。
5、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分为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公证属于非诉讼性质的预防性司法活动。注意两类区别:
(1)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司法活动,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民事诉讼是一种事后的救济;
②适用程序不同:公证活动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③效力不同:公证是一种证明效力,但它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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