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三国法》合同之债之外的其他债权的法律适用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答案】一般: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例外: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损害发生地法 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者损害发生地法。
2.问题:消费者合同和产品责任的竞合?
【答案】(1)消费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因消费者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这种纠纷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产品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这种纠纷发生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不受合同相对性制约。(2)如同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会竞合一样,这两种涉外民事关系也会发生竞合,在发生竞合时由权利人择一行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3.问题:侵权责任与网络侵权法律适用关系?
【答案】我国《法律适用法》也对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有规定,故应优先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不能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4.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毫无关系的法律?
【答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该条并未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进行限制,故可以选择适用毫无关系的法律。
5.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被请求保护地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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