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勘验、搜查、查封、扣押、辨认等侦查行为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加勘验和检查吗?
【答案】是的,这是法条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2.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吗?
【答案】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问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重大犯罪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都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吗?
【答案】是的,《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问题:补充侦查后,遇到新罪或者漏罪查不清,怎么处理?
【答案】此种情况应该将新发现的罪与原罪并案审查。
5.问题:拘留后讯问,是在送看守所后讯问,还是讯问完送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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