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的执行措施
(一)查封、扣押、冻结
1、对被执行的财产,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续行上述期限。
2、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3、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4、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5、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
(1)被执行人和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教育用品和费用;
(2)被执行人具有人身属性的物品,例如,勋章、荣誉表彰等;
(3)无法评估价值的知识产权,例如,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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