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简答题
B公司持有甲公司40%的股权,其中有20%是代E公司持有。B公司因为公司发展需要,向乙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并在E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甲公司40%股份质押给乙小额贷款公司。
丙公司因为合同纠紛起诉E公司,要求E公司支付货款600万,法院判决支持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E公司拒不支付该笔货款,丙公司申请法院对E公司强制执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如下情形:
(1) E公司实际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裁定对该股权予以拍卖,经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评估该股权价值为150万;
(2) E公司对案外人丁公司享有100万到期债权,法院根据丙公司的申请,向丁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戊公司向法院主张E公司已经将该债权转让给了自己。
(3) E公司的股东张某未足额出资。丙公司申请法院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认为丙公司的主张成立。裁定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对张某采取了执行措施。
问题:
1.E公司认为法院对该20%的股权评估价值远低于该股权实际价值,可以何种方式救济?
2.B公司、乙公司对该20%的股权主张权利,可以何种方式救济? (考生可以对该救济方式的法律后果予以假设)
3.法院向丁公司发出的履行通知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戊公司可以何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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