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法定种类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法定种类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法定种类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法定种类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光盘属于电子数据还是视听资料?

【答案】属于视听资料,因为最终监控的价值体现在通过观看,看案件真实情况。

2. 问题:立案前原告自行委托签定机构进行签定,立案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该鉴定,而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原告所提交的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答案】不能。理由如下:民事诉讼中,鉴定的启动方式只有两种,即当事人申请或者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法院依职权决定。也就是说,没有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一说法。所以如果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自行委托的鉴定,该鉴定只能作为一般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不能作为鉴定意见进行证明。此外,如果是经过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3. 问题: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并非一律不得进行自认,而是其作出的导致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承认的自认不发生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

【答案】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于一般性的事项是可以自认的,譬如说对方当事人提出甲提交的证据是打印件,不是原件,于是甲的诉讼代理人对于该事项表示承认,也属于自认,但是这是可以的。

4. 问题:用手机相机拍照或者录音属于电子证据吗?

【答案】如果是储存在电子介质中,那么就是属于电子数据的,比如照片如果储存在手机中。新规理解与适用载明“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当电子数据这些数字、编码依靠电子信息设备外化成具有思想内容的、直观的、可视可听的声音和影像时,就形成了视听资料”,如上,音、像资料均属于视听资料。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从证据种类而言,存储在模拟信号介质中的音、像资料归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而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音、像资料归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而非仅仅适用于电子数据规则。据此,我们认为,手机(电子介质)录音、录像应归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5. 问题: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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