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减刑、假释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罪犯的减刑和假释是否应当都由执行地法院裁定?
【答案】(1)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假释,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应当由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书,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包括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已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由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问题:罪犯的减刑能由基层法院作出裁定吗?
【答案】不能,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3.问题:减刑和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如果不开庭审理,还需要组成合议庭吗?
【答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无论是开庭审还是书面审,都应当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4.问题:“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期限限制。”该特殊情形的假释是不用遵从假释程序吗?
【答案】对于特殊情形的假释,依然需要遵从假释的程序,由刑罚执行机关向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一般而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5.问题:请问正在保外就医的罪犯,如果有符合申请减刑的情形,是否可以申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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