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法》不作为犯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遗弃罪不是主观上积极主动遗弃吗?为什么属于真正不作为犯?
【答案】1、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里,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或者刑法上的加害行为)的意思,故不是作为。如老人瘫痪而独自在家,子女明知而不去履行赡养义务。 2、如果行为人故意抛弃不能独立生活的抚养义务人,导致其身体、生命遭受损害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例如:父母将尚在襁褓中的婴儿扔在荒山上,致其死亡。 3、遗弃罪,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问题:什么叫不真正不作为犯?
【答案】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通常由作为构成,但当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故意杀人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导致婴儿活活饿死的,就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认定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都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3. 问题:什么叫真正的身份犯,真正的不作为犯,以此对应的是什么情况?
【答案】这里的“真正的”你可以直接理解为“法律直接规定”。分别来说:【真正身份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了,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识别也很简单,就是看你对刑法条文的熟悉程度,比方说《刑法》第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直接言明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正的不作为犯】同理,也是法律规定了某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比如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这个罪,从法条的规定就知道,它的行为方式是“拒绝提供”,也即不作为。
4. 问题:不作为是不是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答案】可以的。不作为犯上指违反刑法的义务性规定,比如母亲有喂养婴儿的义务,如果母亲不履行,则是不作为。真正的不作为犯,对于不履行作为义务,既可能是积极的身体举动,也可能是消极地静止。不真正的不作为犯都是消极地不消除危险。
5. 问题:“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个表述具体错在哪?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结果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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