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①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②第三人受让标的物时须为善意。
善意的认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③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
④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2. 善意取得中善意认定的时间点,是指当事人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3. 以下情况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遗失物、盗赃物、抢劫物、抢夺物;因合同效力瑕疵。
4. 添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①物归属于哪一方,更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的,则应归属于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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