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定之债发生的原因:①侵权行为;②无因管理;③不当得利;④缔约过失;⑤拾得遗失物;⑥亲属间的抚养请求权;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
2. 连带之债中,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注意: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份额相同。
3.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4. 按份之债,是指按份债权人和按份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债。按份之债的多数人一方内容不存在分配或追偿的问题。按份之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5. 合同之债在合同合意解除后,债权人丧失基于合同而受益的基础,若无其他受有利益的原因,该利益转化为不当得利。
6. 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即应当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7.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转让给受让人。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8.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受让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债务承担。
重点:债的概述中需要重点掌握法定之债发生的原因、债的分类(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债权让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考情:债的概述是掌握好“合同”的基础,考生中经常涉及到,其中债的履行和消灭在过去几年是必考的内容,如代物清偿、抵销、债务承担、债权让与等。考试中通常会以多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为案情,考查债的产生、转移、履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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