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理论法》知识点: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考《理论法》知识点: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1张

法考《理论法》知识点: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划分

1、确定性规则(自给自足,不需要帮忙):是指内容已被明确规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2、委任性规则(找人帮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将这一任务交由某一立法机关通过另行制定规则的方式来完成,在大多数情况下,委任性规则所委托的立法机关往往是明确告诉的,比如“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规定”,但在某些时候,委任性规则所委托的立法机关却并不会直白地告诉大家,而只是给出一个概括性的抽象指示,比如“本法实施细则,由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由法律具体规定”。虽然在条文中没有出现具体的立法机关,但由于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国务院,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人大或全人常,因此前后的两种说法并无本质差别,它们都是委任性规则。

3、准用性规则(找法帮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在具体法条中,用语不一,有的用“准用”“参照",也有用“比照”“依....的规定”的情况。

准用性规则将明确规则具体内容的任务交给了其他的法律规定,通过参考或援引其他法律条文的方式来明确其内容,因此被参考和援引的法律规定需要已经存在,且一般情况下会告诉具体是哪个法律甚至哪个条文,比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重点: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需要重点掌握给这三个规则的特点和区别。

考情: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在考试中的难度并不大,需要同学精准记忆这三个规则的特点,在做题时,注意是否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在适用的过程是否引用了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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