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1、领导职务(共10级):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公务员职级(共12级):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3、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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