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的范围

监察官的范围,第1张

监察官的范围

监察官法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要求,立足监察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监察官的范围,为切实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官的范围,是贯彻落实好监察官法的前提。设定监察官范围,必须依据宪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体现监察工作特点,有利于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依法合理设定监察官范围。设定监察官范围,必须依据宪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体现监察工作特点,有利于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此原则下,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第一,从决策机制看,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集体决策、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从法定职责看,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其中监督是第一职责、首要职责。监察机关要通过加强教育、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开展监察问责,提出监察建议等,从事这些工作都是在行使监察权、履行监察职责。第三,监察工作的特点是团队协作、集体作战,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监察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组织的安排开展工作。不论在哪个岗位,只要承担具体监察职责,都应当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综合这些因素,监察官法没有对监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而是在第三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纳入监察官范围的四类人员:各级监委组成人员,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派驻或者派出到相应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同时明确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不纳入监察官范围,但参照本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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