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产生方式有以下三种:选举。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选举产生;决定。一人公司的董事经股东决定产生;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董事的产生方式只有三种。
一、选举。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选举产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产生方式有硬性规定,董事的产生方式并不是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另作规定的事项。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应由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选举产生,选举主体是公司职工,选举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二、决定。一人公司的董事经股东决定产生。《公司法》并未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董事的产生形式另作规定,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由唯一的股东选举产生,也即决定。
三、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基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一些非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由x人组成,由xx股东“委派”x人,这种写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公司法》规定,委派董事,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对于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章程中可以约定,由股东提名或推荐董事,然后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才是合法程序。
四、职工董事。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需经选举产生,只是选举主体是公司职工而非股东会,选举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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