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造师管理制度法律责任

一级建造师:建造师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第1张

一级建造师:建造师管理制度法律责任

建造师管理法律责任: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

2011一级建造师:建造师管理制度汇总

(五)法律责任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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