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定有效性(合同有效性的批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有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只要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待定效力和可撤销效力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相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尚未确定。一般只有被授权人认可后才能生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有错误认识的行为。,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违背,造成重大损失。
(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履行该合同将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合同。
(3)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虚假表示的行为。
(4)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威胁、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或者危险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自己本意的意思表示,接受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条件。
三、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效力的合同,只有经过权利人确认或者特定原因发生后,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履行期结束,仍有履行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后,应认定合同自始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无效,不发生履行的效力。经权利人确认后,为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未决合同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没有相应的签订本合同的权利。
(四)受时间限制不同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追认期限内(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个月)作出追认或者不予追认;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五)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由合法的第三方批准或拒绝,或者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这种批准或撤销是直接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的,无需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任何请求;但是,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害的合同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撤销,而不能直接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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