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前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前的效力,第1张

合同效力的追认(效力待定)

待定有效性(合同有效性的批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有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只要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待定效力和可撤销效力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相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尚未确定。一般只有被授权人认可后才能生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有错误认识的行为。,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违背,造成重大损失。

(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履行该合同将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合同。

(3)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虚假表示的行为。

(4)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威胁、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或者危险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自己本意的意思表示,接受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条件。

  三、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效力的合同,只有经过权利人确认或者特定原因发生后,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履行期结束,仍有履行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后,应认定合同自始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无效,不发生履行的效力。经权利人确认后,为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未决合同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没有相应的签订本合同的权利。

  (四)受时间限制不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追认期限内(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个月)作出追认或者不予追认;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五)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由合法的第三方批准或拒绝,或者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这种批准或撤销是直接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的,无需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任何请求;但是,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害的合同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撤销,而不能直接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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