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内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再报县(市)审批。宅基地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及时张榜公布批准结果。
2.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已定居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的;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搬迁的。
3.此外,我国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农村村民不得使用或者申请宅基地,可以概括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能满足分户需要;出售或出租村里的房子。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的材料1.申请审批时,农村房屋应分原地改造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提交相关材料:原地改造的,提交农村村民用地申请表;农村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异地新建的,应提交:农村村民用地申请表;农村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属于建新楼翻旧楼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旧房基地返还合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建设住宅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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