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有权按照合同占有和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居住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争议解决方式。
3.居住权的确立是免费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居住权成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是在登记时确立的。
4.居住权不能转让或继承。具有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6.遗嘱设立居留权的,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房屋居住权与所有权谁优先居住权和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优先性,所有权是自我财产权和完全财产权,而居住权是其他财产权和限制财产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派生于所有权,这是两者之间最重要的联系。
至于两种权利的区别,除了自己的物权和他人的物权的区别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表现出不同的趋势和取向。
居住权以他人房屋为基础,行使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的权利。既然是使用他人房屋的收益,就要对房屋进行物质形态的控制,以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因此,居住权是基于对他人房屋的实际占有。
房屋居住权制度的演变1、传统居住权的性质和规定
传统的居住权是人身役权,一般为特定人群无偿设立,具有帮助的目的。居住权之前一般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为亲属或其他共同居住人无偿设立。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有所规定。这里的“居住权”没有物权属性,没有公示对抗效力,对居住权的保护有限。
2.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发展。
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立法并未确立居住权制度,在审理涉及居住权益纠纷时,法官仅能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进行处理。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的“除外”情形可视为对居住权适用范围的扩张,将“居住权”确立为用益物权后,当事人可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取得居住权,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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