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买的财产。但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只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享有所有权。因此,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因此,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有异议,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范围。因此,离婚当事人无权请求审理离婚纠纷的人民法院分割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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