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6月开始经营“情趣店”。2019年10月开始,张某明知上门推销人员销售的名为“金牌玛卡”、“每粒坚”、“特效百分百”、“中药伟哥”、“双效硬得快”等性保健品进货来源不安全、可能过量添加不明助性成分、不能保证食用安全的情况下,仍大量购进并对外销售。2021年8月2日,张某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潘某出售名为“双效硬得快”性保健品一盒,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不同品牌性保健品16种256盒。经检测,张某对外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那么,什么是“西地那非”?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
“西地那非”的商品名为“万艾可”,1998年3月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批准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ED)。“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在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属违法行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属于违法行为。
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张某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即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这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保健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的规定,张某作为长期从事保健品行业的销售者,对销售保健品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并应当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张某在明知涉案性保健品进货来源不安全、可能过量添加“西地那非”成分、不能保证食用安全的情况下,仍大量购进并对外销售,可推断其明知,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因张某的行为对人体健康足以造成危害,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可以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缴纳公益赔偿金;非法获利较小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予以宣告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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