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天天谈——独联体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
按照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大类。复合国即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它又可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性质不同的类型。联邦制国家是由两个以上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它有统一的宪法与国籍,统一的立法机构与统一的中央政府。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有很多相同之处,而且很多联邦制国家,
如美国,实际上就是单一制国家。两类国家的不同点在于单一制国家的成员对外不代表国家,也没有权利与外国签订条约;而联邦制国家成员有相对的独立性,虽然其成员对外不是国际法主体,但经过中央政府授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和外国缔结条约。如瑞士联邦、德意志联邦都允许其成员就地方性事务与外国签约。加拿大联邦允许魁北克州同法语国家签订文化协定。目前世界上保持联邦体制的有美国、俄国,印度、缅甸、比利时,南斯拉夫、法国、瑞士,加拿大,乌克兰等国家。邦联是复合国的另一种形式。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联合国家。邦联不同于联邦。联邦各成员国有统一的国籍、宪法、立法机构与中央政府,成员国不是国际法主体,其联合体才是国际法主体。邦联正好相反,其成员国有自己的国籍、宪法、立法机构与政府,每个成员国都是国际法主体,而联合体则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历史上有过邦联制国家,如埃及与叙利亚、南北也门、塞内加尔与冈比亚都先后成立过邦联,但都早已解体。
目前世界上尚无邦联制国家。戈尔巴乔夫曾设想成立苏维埃邦联,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领导人也建议成立高丽邦联,但都未形成事实。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单一制、邦联制、联邦制的分法已经不很严格。如乌克兰是联邦制国家,其成员不应有自己的国籍;但其成员克里米亚共和国议会却在 1992 年 9 月 25 日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克里米亚共和国公民具有乌克兰与克里米亚双重国籍。又如联邦制成员国应有相对的独立性,单一国成员则没有这种独立性。但号称联邦制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各州政府却没有一点自主权.全部权利集中于联邦政府。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各地方政府应该没有自主权。按照香港基本法则规定 1997 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就国防、外交以外的文化经济等事务与外国政府缔约.上述事实说明,国际法关于国家结构的划分已有新的发展。但不论怎么分,有一个根本问题变不了,即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必定有自己的主权:而不是国际法主体的一些国家的州、省等地方组织尽管有相对的自主权,但绝对没有主权,不是国家
。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联合体,如欧共体,独联体,它们的成员都是独立国家,联合体不是国际法主体,对外也不代表各成员国。它们的作用与邦联相似,都是协调各成员国的行动。如欧共体的 12 个成员国从 1993 年 1 月 1 日,取消内部边界;彼此之间不再设立海关收税验证。国际法将这些组织叫做区域性国际组织,实际上他们和非洲国家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英联邦、法兰西共同体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并不相同,其作用远远大于后者,是介乎国际组织和邦联之间的一种特殊组织。这也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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