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2、训诫内容上虽然认定相对人构成违法,但并未责令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而是教育相对人应当守法。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违法行为时,有进行教育的职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安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以教育为内容进行训诫。但明显的是,公安机关的教育职权也并非是独立的,而是附随于处罚职权的,故公安机关以教育为内容进行训诫,也具有附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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