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少企业运用“迟到早退扣工资”旧办法来管理员工上下班。放到现在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历史上,法律也曾规定过,企业可以约定对员工进行罚款惩罚,在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有: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废止。
根据现行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就是说,如果员工的迟到或早退行为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而直接采用“迟到早退就罚款”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权扣除员工工资。
二
那么员工迟到早退的行为如何防止呢?
有很多种办法:
01 制定企业考勤管理制度时,不直接用罚款或者惩罚之类的字眼,而是和企业奖金或是福利挂钩,比如企业若设立全月度全勤奖,可以再全勤奖规定中写上:若员工出现迟到或早退现象累计两次(含)以上者,不再享受全勤奖。
注意:具体累计几次迟到早退不再享有全勤奖的情况,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来具体定。
02 公司可以将“迟到”纳入《绩效管理制度》标准中,要求员工“若员工在当月考勤中出现迟到或早退现象,当月的绩效分值不得评为良好以上”,即员工的绩效工资将会直接减少。
这样的规定显然比直接扣工资更合理,不仅可以让员工从身心上更容易接受,而且也更会被劳动检察等机关认同,更可以使企业经营避免法律风险!
三
作为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担负着维护企业利益的重任,让企业经营环境健康、积极,也需要站位于员工的角度考虑周全,夹缝中生存实属不易。
迟到早退扣款其实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员工可以在企业规定的时间正常上下班。
综合办在员工迟到早退问题上,换种解决问题的思路,让企业和员工皆大欢喜,是行政人永远的追求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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