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照明海丰店铺地址

华荣照明海丰店铺地址,第1张

华荣照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12-23,法定代表人为李妙华,注册资本为23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03MA2D15JK6J,企业地址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路2019号,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软件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影视录放设备制造;5G通信技术服务;汽车新车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出租;市政设施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华荣照明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

浙江大学湖州研究院是由浙江大学与湖州市人民政府共建的“事业单位”,是浙江大学地方性新型研发机构。

浙江大学湖州研究院是由浙江大学与湖州市人民政府共建、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是浙江大学地方性新型研发机构,地处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研究院重点围绕智慧医疗、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电子技术、智慧物联网、工业智能自动化等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探索培养高端人才的新途径,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培育新兴科技企业,促进国际人才交流,努力建设成世界一流研究院。

当前,湖州加快科技创新的重要着力点就是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以此为产业创新提供高水平的科技支撑。目前,全市已累计引进国内外大院名校共建新型研发机构49家,其中2家机构已获批成为首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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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嗨便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05-14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综合楼410室。

浙江嗨便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522MA2B4GNG3Y,企业法人荆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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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美好宜居环境,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示范文本,发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等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负责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社区治理。第七条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发挥所在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联系社区的有关部门等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带头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开展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基层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表现突出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第十条 鼓励开发、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物业管理的融合,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物业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给予业务指导。
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担任。
筹备组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参加筹备组的业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参加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三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成立后三个月内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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