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占地面积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占地面积,第1张

学校占地601亩,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由湖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学校位于长三角中心区域、太湖南岸、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浙江湖州。学校前身为1979年创建的嘉兴供销技工学校、嘉兴粮食技工学校、浙江电大嘉兴分校,1999年开始高等职业教育办学。

学校现有高职专业35个,面向省市高端装备制造、旅游、文化等主导产业和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智能制造、绿色建筑、物联网、数字贸易、旅游(乡村旅游)、文化创意等6+N专业群。

嘉兴南湖学院优于湖州学院优于温州理工,嘉兴南湖学院师资雄厚。 

学院拥有专任教师427人,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教师总数的7845%;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占教师总数的1616%;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131人(其中正高职务的专任教师39人),占教师总数的3068%。

1、省级人才: 贾文胜、张海、郑芳、李雪、赵浙明、吴海宁、吴海燕、朱海伦、万尤宝

2、市级人才: 凤元杰、杨硕林、马玉彬、张建华、殷联甫、徐忠献、袁志明

嘉兴南湖学院学术研究:

1、科研成果

近年获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 113 项,其中省部级及以上项目30项,科研经费总额 1500 多万元,发表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173 篇、专著16部,获得授权发明专利91项。

2、学术资源

图书馆纸质藏书76万余册。

图书馆藏有《四库全书》影印本 、《民国丛书》影印本等文献,购有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知识服务系统、维普、超星电子图书、书生之家电子图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EBSCO、Web of Science、Emerald、Springer等41个中外文数据库;

自建有“嘉兴地方名人数据库”、“红船精神研究与红色文化传播数据库”、“嘉兴学院在线学习中心”等多个数字资源平台。地方文化名人金庸相关文献与红船精神相关文献为本馆特色文献,建有地方文献室与红船精神研究特色资料室。

百度百科-嘉兴南湖学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美好宜居环境,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示范文本,发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等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负责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社区治理。第七条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发挥所在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联系社区的有关部门等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带头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开展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基层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表现突出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第十条 鼓励开发、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物业管理的融合,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物业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给予业务指导。
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担任。
筹备组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参加筹备组的业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参加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三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成立后三个月内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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