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买的压力容器其附带文件至少应有如下:
1产品合格证
2质量证明书
3竣工图
4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5监督检验证明
压力容器一般是指用于有一定压力的流体的储存、运输或者是传热、传质、反应的密闭容器。
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原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一系列法规,对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内容和严格的要求。
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安全阀一般一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一般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安全阀1年检定一次,强制检定。A类压力表半年检定一次,强制检定。B类和C类压力表一般是一个检修周期检定一次。
安全阀这个设备主要是安全作用,保证压力到一定值就动作的,压力表只是见识作用,如果不麻烦就去检验吧,如果麻烦就看看是否需要检验在做决定。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五条各分厂主管设备厂长职责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二)监督管理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维修、改造、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安全附件检验情况。
(四)组织压力容器事故抢救抢修,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使用单位做好检验准备,配合检验机构完成检验。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投用前须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停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压力容器(指原来使用过)。
(二)从外单位移装的已经使用过的压力容器。
(三)改变使用条件,或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旧压力容器。
(四)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运行安全,按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械电子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下列各类别、品种压力容器设计的设计单位:序号 类别 品种1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一类低压容器2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低压容器3第二类中压容器4液化石油气钢瓶5
第三类压力容器
第三类低压容器6第三类中压容器7液压气体槽车8有缝气瓶9无缝气瓶10高压容器11超高压容器12特种材料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一)从事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负责审批、管理。
(二)从事第三类并同时从事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以及部属设计院、科研院所、公司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审批、管理。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对第一、二类或单一品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各类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1人;对第三类或同时又设计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各类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2人。
(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
(四)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工作管理制度。
(五)有一定的设计经验和三年以上的设计业绩。第五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各级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及批准人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专业知识和设计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2.熟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3.对重大设计方案、关键技术问题能作出正确的决断。
(二)审核人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而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2.熟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能指导设计人员工作。
3.具有较丰富的设计经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设计经历;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应具有十年以上设计经历。
4.持有《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证书》。
(三)校对人员
1.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2.熟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能正确执行。
3.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经考核合格。
(四)设计人员
1.掌握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经考核合格。第六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必要的设计工作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各级设计人员考核制度。
(二)设计技术责任制度。
(三)设计文件审批、更改签署制度。
(四)设计文件、图样管理制度。
(五)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六)设计工作程序。
(七)设计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能接受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
(一)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
(二)咨询公司、联营公司等非实体联合组织。
(三)各类监督、检验和检测单位。
(四)个体经营者。第三章 申请程序第八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按规定条件与要求在自检合格后,向批准机关报送《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申请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提出,经受理后报送机械电子工业部并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申请第三类和同时含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以及部属设计院、科研院所、公司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向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经受理后抄送劳动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和劳动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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