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交物业费可能属于违约,却不一定违规。特别是,法律、行政法规也有业主无需承担服务费用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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