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发展前景和趋势

物联网发展前景和趋势,第1张

物联网发展的主要前景和趋势包括以下4个方面:
趋势1:人机交互性增强的数据和设备增长 到2019年底,将有约36亿台设备主动连接到Internet并用于日常任务。随着5G的推出,将为更多设备和数据流量打开大门。
趋势2:人工智能再次成为物联网的重要参与者 充分利用数据,需要通过人工智能提供计算机帮助。人工智能是理解收集的大量数据并提高其业务价值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人工智能将在以下领域帮助物联网数据分析:数据准备,数据发现,流数据的可视化,数据的时间序列准确性,预测和高级分析以及实时地理空间和位置(后勤数据)。 包括亚马逊,微软和谷歌在内的主要云供应商越来越多地希望基于其AI功能进行竞争。各种初创企业希望通过能够利用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的AI算法使企业能够从不断增长的数据量中提取更多的价值。
趋势3:VUI:语音用户界面将成为现实
语音占了我们日常通讯的80%,就像科幻中一样,与机器人交谈应该是常见的通讯方式,例如R2D2,C-3PO和Jarvis。在设置设备、更改设置、发出命令和接收结果中使用语音不仅在智能房屋,工厂中,而且在诸如汽车,可穿戴设备之类的设备之间都是常见的。
趋势4:在物联网上的更多投资
物联网是少数新兴和传统风险投资家都感兴趣的市场之一。智能设备的普及以及客户越来越依赖于使用它们执行许多日常任务,将增加对物联网初创企业投资的兴趣。客户将等待物联网的下一个重大创新,例如可以对您的面部进行分析的智能镜,如果您生病了,可以打电话给您的医生;将结合智能监控摄像头的智能ATM机;可以告诉您如何进食和饮食的智能叉子。吃什么,以及每个人都在睡觉时会关灯的智能床。

《关于加强劳动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主持人:

2017-04-24 17:38:23

遇到劳动人事争议,大家首先就会想到调解仲裁,但也有部分网友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了解,请您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这项工作。

冯怡:

2017-04-24 17:38:36

首先,非常高兴在这里和网友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沟通交流,也感谢大家对《意见》出台的关注和支持。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调解仲裁工作的基本情况。我国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必然要求。我国从建国初期就提出将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1986年重新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97年确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有关部门对劳动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进行了整合。

目前,调解仲裁工作已经形成了包括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在内的一套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立了专兼职调解员、仲裁员组成的一支工作队伍和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主体的争议处理机构,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打造了一种依法创新务实的调解仲裁职业文化。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全国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566万件,年均1513万件;2015年、2016年,分别处理争议案件1721万件、1771万件,同比分别增加104%、29%。

主持人:

2017-04-24 17:38:48

您刚才谈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八部门又联合制定印发《意见》,有怎样的考虑

冯怡:

2017-04-24 17:38:5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高度,对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2015年12月6日,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完善调解仲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实践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面临压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事业单位等改革不断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进入了多发期,争议数量增多与处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将持续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艰巨繁重。同时,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解仲裁工作与争议处理的需要仍然不相适应,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仲裁办案制度不够健全,调解仲裁队伍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为切实落实中央要求,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意见》,主要是聚焦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善多主体、多方式、多层次的争议多元处理格局,依法有效地处理争议案件,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与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主持人:

2017-04-24 17:39:07

《意见》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为什么提出这些基本原则最终要达到怎样的目标

冯怡:

2017-04-24 17:39:22

“十三五”时期是调解仲裁工作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调解仲裁工作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按照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确立了以提高调解仲裁质量和效率为中心任务,以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为主线,着力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增强调解仲裁公信力,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总体思路。在这一框架下,《意见》确定了“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这主要是从五个方面总结了实践做法,也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遵循:一是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下,人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力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二是要更加突出抓早抓小,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要进一步强调合法、公正的争议处理原则,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仲裁准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更好落实加强公共服务供给要求,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为目标,把服务理念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五是要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加强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意见》提出,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主持人:

2017-04-24 17:39:37

有网友问,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希望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但是对于协商机制不是很了解,怎样协商这次印发的《意见》对协商工作有哪些要求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冯怡:

2017-04-24 17:39:49

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双方自主协商化解劳动争议,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协商工作,《意见》明确提出,当用人单位内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根据对部分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近半数的职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愿意将协商作为权益救济的首选渠道。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等原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普遍偏低,大量本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的争议不得不寻求外部解决方式,既增加了当事人维权成本,也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为此,《意见》重点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依托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促进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优先选择协商方式化解争议;二是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三是引入第三方参与协商,加大工会的参与力度,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帮助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主持人:

2017-04-24 17:39:58

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调解的作用,以及目前我国调解组织的建设情况。

冯怡:

2017-04-24 17:40:10

调解的确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方式,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把纷争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利于修复双方的对抗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我们一贯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调解在争议处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到966万家,全国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组建率已超过90%。2016年,全国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争议781万件,占案件总量的485%;今年一季度,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争议1596万件,占案件总量的4633%。但是,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调解组织建设力度不够、调解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调解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一是分类推进调解组织建设,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推进县(市、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作用,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在此基础上,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二是加强调解规范化建设,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不断规范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或者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这也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同时,在基础保障部分,《意见》对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措施。

主持人:

2017-04-24 17:40:18

《意见》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准司法性,那么《意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有哪些创新

冯怡:

2017-04-24 17:40:3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不断完善,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31日,全国共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005个,专兼职仲裁员237万人;“十二五”期间,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共审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429万件,2016年共审结591万件。应该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仲裁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办案程序有待进一步优化,案件的仲裁终局裁决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为充分发挥仲裁作为准司法制度的优势,《意见》提出了创新仲裁机制的措施:一是完善仲裁办案制度,以建立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为统领,指导各地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同时创新仲裁调解制度,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规定,建立健全证据制度,建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实行“阳光仲裁”,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二是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规范简易仲裁程序,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等;三是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加强案例指导,建立区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交流协作机制等。

主持人:

2017-04-24 17:40:38

《意见》强调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这三者是什么样的关系怎样衔接

冯怡:

2017-04-24 17:40:50

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完善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调解仲裁公信力、节约诉讼资源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实现矛盾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各地在实践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在加强诉调对接、裁审衔接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目前,全国有15个省份的省级人社部门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在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很多经验。《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强调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二是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强调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三是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强调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

主持人:

2017-04-24 17:41:00

有报道显示,目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一直在同比上升,这对加强调解仲裁基础保障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见》在加强基础保障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冯怡:

2017-04-24 17:41:12

非常感谢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基础保障建设。目前,调解仲裁工作基础保障的重点集中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和服务条件等方面。受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等因素的制约,各地情况并不平衡,主要表现出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相对缺乏、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经费保障不足、服务条件有待改善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拓展调解员、专兼职仲裁员来源渠道,特别是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持续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探索远程在线培训、建立集中实训基地等培训新模式,培训重心向基层倾斜;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二是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在线服务平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三是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四是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要求,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和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仲裁员、记录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着正装等。

主持人:

2017-04-24 17:41:22

有网友提出,调解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定渠道,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是通过调解仲裁还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您有什么建议

冯怡:

2017-04-24 17:41:33

前面已经谈到,根据调解仲裁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四个渠道,也可以说是四个环节,各有特点和功能,在实践中对于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都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当劳动人事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考虑选择协商、调解柔性化解,这样处理成本最小、效果最好;其次是选择仲裁,由仲裁机构经审理后居中作出裁决;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仍有异议的,则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但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希望选择司法程序维护劳动人事权益,也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主持人:

2017-04-24 17:41:43

有网友反映,在经过调解仲裁程序后,发生了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裁决书的情况。请问,您有什么建议能帮到他们

冯怡:

2017-04-24 17:41:55

执行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裁决事项得到有效落实,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来维护权益。特别强调的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规定,对于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从而使协议内容同样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主持人:

2017-04-24 17:42:07

还有微信网友留言说,生效的仲裁裁决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所以仲裁员这一职业也存在一定廉政风险,那么在仲裁工作中如何确保争议处理的公正性您是怎么看的

冯怡:

2017-04-24 17:42:2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调解仲裁工作的使命和担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结果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网友对公平、公正的关注,我们非常理解。近年来,调解仲裁系统按照党中央“四个全面”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争议处理公平、公正、公开。一是将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调解仲裁法将“合法、公正”确立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基本原则,《意见》也再次强调必须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二是强化制度设计,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了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质证制度、内部监督制度、司法纠错制度等,并通过加强办案指导,统一办案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三是加强队伍管理教育。制定了调解员、仲裁员行为规范,明晰各项权利,形成约束机制,提出廉政要求,制定了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加强内部考核管理。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调解员、仲裁员树立“四个意识”;四是推进调解仲裁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各地都把为民服务宗旨细化为具体考核指标,引导和约束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此外,对于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个案,我们也会高度关注,加强监督。

主持人:

2017-04-24 17:42:30

谢谢您的详细讲解,使我们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冯怡:

2017-04-24 17:42:42

谢谢您,也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一贯支持。

机制大致差不多,最终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程序不同,一、诉讼有一审、不服可以二审、最后还有再审,而仲裁就是一裁终局,不服的话只能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中院不予撤销的,仲裁结果生效。二、是执行不一样,诉讼的执行由一审法院执行,而仲裁的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与法院诉讼有何区别?具体如何?

仲裁有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所以我们还是主要说商事仲裁。

总体来说,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方式,取得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属于仲裁范围,例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案件都不能仲裁,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再一个是程序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对仲裁是没有上诉方式。而诉讼是两审终审,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当然,仲裁和诉讼都收费,仲裁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是比起诉讼费来的高。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依照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在一定情况下,解决争议的选择权就不在当事人手中。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说到这里,很多人还是不明白仲裁和诉讼的区别,那么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

具体地讲,诉讼,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而仲裁则是双方就他们之间的纠纷,约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者来居中公断。我国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从原则和程序上规定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与我国民事诉讼相比较,有着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仲裁协议确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它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权的区分亦有约束力。从而说明了仲裁与诉讼存在着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案件受理范围与管辖规定不同。

其次,法律对仲裁裁决的质量有着监督作用,这对于保护包括败诉方当事人在内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益。

众所周知,对仲裁裁决的质量监督权利,在我国交给了人民法院,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再次,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充分重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一般地来说,取证无论是对仲裁还是对诉讼,应当是一个严肃科学的问题。我们知道,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质证。这样,使得仲裁庭和法庭有着同样的采证权。问题在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发生后,失去了对证据的有效质证。这也是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好在仲裁法比较重视仲裁庭的自行收集证据。

①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② 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③ 仲裁是一裁终局,费用比诉讼高;但强制执行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①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其作用在于解决 社会 系统中利益的冲突;

②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均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③ 必须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与法院诉讼都是纠纷解决方式。

只不过仲裁是发生纠纷以前或者发生纠纷以后,各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所做的一种选择,只有当事人各方都选择仲裁纠纷解决方式,且对仲裁机构做了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相应仲裁机构对该纠纷才有管辖权。

当然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无法协商管辖权问题。

而法院诉讼是当事人各方未约定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或者约定无效情况下,可以直接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与法院存在的区别很多:

法院是司法机关,中国的仲裁是事业单位。

法院作出判决是两审终审制。仲裁是一裁终局的。

法院里面的裁判人员是法官,而且他们都是专职的。仲裁机构的裁判人员是仲裁员,他们都是兼职的。

法院进行民商事案件审理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机构审理民商事案件所遵循的是仲裁规则。

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是法律、习惯。仲裁可以根据合理性作出裁决。

法院可以直接处理财产保全,仲裁机构不能处理财产保全事情。

不知道您这里问的是劳动仲裁还是商事仲裁,我这边给您回答一下商事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

仲裁由当地仲裁委受理,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诉讼由法院受理,监督机构是检察院。

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法院再进行诉讼。

3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则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

4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法院则可以受理各类纠纷。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申请撤销时法院一般不再从实体进行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

6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7两者收费不同。

诉讼费用在规定情形下可以减交、缓交、免交,而仲裁费没有相应规定。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在于:

一是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充分体现了仲裁活动的自愿性。

二是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

三是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

四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仲裁不得上诉,一裁即告终结。

主要有以下不同:管辖方式不同,组成方式不同,审理方式不同和制度的不同!

如法 科技 的如法君认为:

虽然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仲裁与诉讼有着显著的区别:

1、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机构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仲裁委员会作为民间组织,既不属于审判机关与不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是仲裁机构独立、公正的保障。

2、仲裁不受级别及地域管辖的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实行约定管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再受理。

3、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采取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只适用于合同及财产纠纷

法院受案范围不仅包括民事案件,还包括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而仲裁委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5、仲裁更加灵活、自由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当事人不能选择法院和法官。而对于仲裁,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等。

除上述情形外,仲裁与诉讼在开庭审理、监督程序以及收费标准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物联网“概念”如火如荼,作为提供产业有生力量的大学自然不甘寂寞,于是乎,各个学校都在筹建、设立物联网专业,可从各方面渠道的信息看,似乎所想传授的知识五花八门,有侧重传感的,有侧重通讯的,有侧重某项应用领域的,如智能电网、智能交通等,似乎不像以往的专业设置,有相对统一的方向。 出现这个局面,首先就说明一点:物联网不应是一个传统形式本科专业,至少不适合作为一个本科专业而存在! 现实中很多领域都有这个特征,它有广泛的需求,且孕育着极大的机会,但由于其所涉及的知识属于跨学科的,需要多方面的基础及专业知识作为铺垫,故作为本科专业有些勉为其难。 我很早就听过的一个说法:海洋学院不应该面向高中生招生,应该是从学过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中选拔,因为海洋研究要用到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它属于二级学科,需要一些基础性的专业知识背景,如生物、化学、流体力学等,而这些知识是高中生所不具备的,如果要他们在海洋学院的四年中学会这些,估计和海洋相关的知识几乎没有时间传授了,这样毕业的学生和普通院校有何差别? 对比今天的物联网,似乎也有“海洋学院”的影子。 如果把物联网提升到目前所宣传的那个高度,要培养一个能应对如此“宽泛”领域的人才,似乎也应该是作为一个二级学科而存在。 首先这些人应该在普通本科中学会一些基础性的专业知识,如测量、传感、通讯、大规模计算和统计等,然后再进入物联网专业,结合自己所具备的专业知识背景,侧重研究物联网的某一分支,如侧重于基于联网需求设计测量部分,或基于测量特征设计通讯链路和协议,或基于收集来的巨量信息研究如何用“云”来储存和分析,从而使其成为有效信息而非“字典”。 这些都不是一个高中生所能直接面对的,而把所需的专业知识作为物联网专业的基础知识来传授,时间不够,本来这些就是四年的本科课程,学完这些,留给物联网的相关知识传授时间有限了,只能培养出一个无特色的学生,这和设置此专业的初衷不是相悖吗? 所以,如果要培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物联网人才,靠本科四年的学习难以胜任! 所谓真正意义上的“物联网人才”,按我的理解应该是:能将目前的现实需求纳入物联网,从而产生有别于传统解决方案的革命性变化。 听起来有些“玄”,但目前的宣传就是如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腾“云”驾“物”是在媒体上看到的最经典的描述!何时能落地,似乎还欠火候。 那针对目前的物联网热,学校应该如何应对呢? 依本人愚见:暂时不去想培养那些“真正的物联网人才”,那些未来的****并非本科教育所能造就,作为大量输送技术骨干进入社会的工科院校,着眼点应该是如何培养一个能在未来的工作中应对物联网需求的技术人员。 要做到这点,首先应该分析物联网到底衍生出那些新的东西? “物联网”三个字实际上表达了其含义: 第一:“物”,乃所关注的对象 第二:“联”,乃所采取的手段 第三:“网”,乃解决问题的工具 这三个部分中,“物”早已存在,最为悠久,人们对“物”可以说是“关怀备至”了,至今仍在不断深入,并非物联网所带来的新生事物。 而“网”虽较“年轻”,但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人们也已将其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网”已经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 唯一属于物联网带来的新生事物就是“联”,即将“物”连接到“网”上! 联网的设备已很多,为何此时将“物”连到网上就成了新东西? 先分析一下以往的联网设备有什么特征。目前联网的设备主要是计算机、手机、电视等,还有一些幕后设备,如交换机、路由器等,究其特征,无一例外是和人交互,或者是服务于与人交互。所以,以往的互联网也可以称之为“人联网”! 而如今“物联网”所指的“物”,多为面向自然界的物,关注的是其生物、理化等特征,是一些不具备智能的物,即便是和人相关,此时所关注的也是人的生物特征而非智能,所以完全区别于现存的“互联网”所承载的内容。目前互联网的绝大多数信息是服务于智能的,属于“上层建筑”,而物联网要关注的则是“经济基础”。 因为这些“物”相对“低能”,以往联网的方式就要做相应改变,以适应其特征,这才是物联网的精髓所在。 “物”有千百种,均有相应的专业在探究,而“网”也有相应的分支在完善,至于数据分析、云计算、分布式运算、并行计算等早已是深入研究的课题。后两者近年来已不断融合、完善,有了长足的进步。只是前者和后两者似乎有些像平行线,暂无交点。 物联网则是要在这两条平行线间架起一座桥,使前者的信息能借助于后者得到升华! 但由于“物”的“低能”和“多样性”特征,使得原有的联网手段不再适合,正是这种缺位才催生了物联网教学的需求! 因此,探究各种“物”所适合的联网手段,应该是培养一个可以应对物联网需求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重点。 虽说联网应该是通讯的范畴,但以往通讯的关注点是媒介、链路和协议,而作为物联网应用需求,应该是关注各种通讯方式的特征,结合所需联网的“物”之个性,选择合适的通讯方案,侧重点是“选择”。 要做出合适的选择,就要对各类通讯方式的特点予以准确的把握,扬长避短,并合理的加以组合,从而达到最可靠、经济的方案。 不要一提到物联网就是 ZigBee、Wifi,实际上每种通讯方式都有其利弊和适用的环境。智能电网上的检测用 ZigBee 就不一定比“载波”合适;智能家居的很多节点或许用简单的“485总线”集中后再由WiFi 或 ZigBee转接入网更加经济、可靠。 所以,准确地把握对象特征和应用场景,同时熟知各类通讯技术的优势、缺陷,是一个合格的物联网应用技术人员的核心素质。 至于物联网的高层次应用,即那些汇集了巨量数据的“云”该如何处置?如何产生效益?那是少数精英的事,需要大量技术人员的是这个金字塔的塔基。 具体而言,针对物联网应用需求,学习应该关注: 1、 理解最基本的通讯原理,尤其是串行通讯,因为只要距离略远,并行通讯基本无使用可能,而现实中的各类通讯,不论是有线的RS232、485、USB、以太网,还是红外、蓝牙、Wifi,其实质都是串行通讯,区别只在于介质和协议。 2、 通过最简单的UART通讯,理解握手、冲突、争抢、仲裁等通讯中常见的问题,以及丢帧、误码的可靠性问题,理解通讯协议的作用和含义。 3、 通过简单的实际应用,理解各种场景的需求,何时要速度?何时要可靠?何时要响应快?何时要低功耗? 4、 结合所面临的需求,尝试各类通讯,只要会用即可,因为随着MCU的无所不在,各类通讯模块使用越来越简单,看似神秘的3G通讯,也能用和古老的Modem一样的AT命令让其工作。对于多数人而言,只能做到会用即可,设计、生产这类模块的事情交给地球上少数人去 *** 心吧。就像 PC,全世界都在用,但只有Intel和AMD为此劳神,似乎也并未耽误PC的普及和使用啊! 5、 选择一个分支,系统地贯穿一下各个层面,从“物”开始,到“网”结束,无所谓实用,只要涵盖的物联网的要素即可,重要是通过实际的体验,感受将“物”连到“网”上后所遇到的问题。 总之,我觉得,如果是培养一个应用类的技术人员,不需要特别的传授什么“物联网”的专业知识,而是用已有的专业知识,围绕上述重点实践即可,重要的是体验和阅读理解,因为未来的应用是多种多样的,无法预知,所以培养把握对象特征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推荐一本关于各类通讯的书: 《嵌入式网络通信开发应用》 怯肇乾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ISBN978-7-5124-0179-2 面对如此众多的通讯方式,想要全面了解并非易事,很多书都是只描述一部分,此书却全面收集了各种现存的通讯方式,为选择合适的通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详细目录见“好书交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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