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领航经常在公开场合和每一次培训课程中,特别是对企业家“免费讲解商业模式”课程中,都公开教育企业家如何识别“传销和资金盘子”与正常的“创始股权”的区别,要求投资人必须要定向人群和拥有权益。这种传播,不免会“得罪”一些人,这些人恰恰是想“做传销和资金盘子的人”,我们认为,这是很正常的。当然也有可能,天目领航因为具有“上市公司文化体系”和要求企业按照“正规化”与“合法化”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通过与各个行业平台签署合同,其目的是回避与杜绝“一小撮人利用天目领航的模式,侵吞股东资产”而进行法律行为,可能得罪了一些人。这恰恰证明了,天目领航为了维护你们创始平台其他股东的权益的正当行为。可能会得罪这种人,如果这位网友,你是这种人,那么,请你审视一下,你的行为是不是违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规定,我们作为行业平台商业模式设计单位和监管单位,得罪了你们,也不是处于私利,而是为了维护创始你自己的平台的其他合作者的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你对天目领航有意见,可以直接提出,可以按照合同,通过协商解决,也请你按照合作合同法律条款和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你的权益。不知道这位网友是属于哪种类型的人?
天目领航联合多家行业平台,组成联盟,一直都有股东委员会,也有投诉的通道。请这位网友公开自己的名字,不要在网络上攻击一家在为梦想而奋斗的企业。
天目领航是一家输出“万物互联”的商业模式和参与创始的机构。自2002年开始,就发现了未来信息时代来临,必然带来“去商人化”的新经济业态,2004年发现了万物互联与循环经济的商业体系。所以,经过十几年,累计投资几个亿构建万物互联商业系统,这是对互联网和未来的万物互联和物联网产业的发展趋势,而联合众多投资者,在合法的基础上,投资与演练“万物互联”和研发的商业模式和平台构架,都是在合同中明确定向人群和股权经营,也都是经过合法的挂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经过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了,天目领航的“卖什么不喊什么;主业不盈利,副业盈利;免费是最贵的;分享产生财富”是现代财富频率点,也是实体企业不懂得这个规律而变得艰难的根源,说明天目领航已经掌握了未来发展趋势,而带着众多有梦想的企业家,创始自己的行业平台,在努力和奋斗着。
也许你们看不懂,但是,天目领航目前已经将“万物互联的商业模式”应用在实体企业中,目的是为了帮助实体企业“建立数字化和万物互联”以及“多产业融合”的商业体系。特别是利用“杏林春暖”的古老故事,解释了中国才是“共产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明国家,为中华文化自信做贡献,而天目领航设计的能够“连接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商业模式系统工具,才能真正解决农民关于“精准扶贫核心问题”,因为这种模式才是真正给农民的造血功能,现在已经被国家认可这种方式才是回归自然的科学道路。而,这些模式,都是在天目领航十几年前就提出,天目领航一种都在宣传这种科学理念,因为当时,没有5G,没有万物互联,所以,网络无法实现,呈现出这种科学工具。现在条件成熟,天目领航开始全面启动这个符合国家关于“大消费,循环经济、实体企业数字化和产业调整”等供给侧改革的政策。我们的模式,至少目前是世界唯一,因为我们是原创。
我们是一群追梦人,成功路上很艰辛,我们没有欺骗任何人,我们遇见再大的困难,总有一帮相信自己梦想的人,都在坚持自己的梦想,并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我们是去中心化的行业平台,联合众多有梦想的创始人,在自己行业中,创始自己的平台,是合法合规。我们的目的是,让行业之间和实体企业之间实现“万物互联”,构建新时代的“循环经济”。为中国互联网经济和为中国实体企业做强做大而奋斗者。请这位网友公开自己的名字,一起见证成功。
而这位网友发布的文字可以看出,现在实体企业所面临的现状,实体企业的艰难,也只能用这种带有万物互联和循环经济的商业模式才能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从根源上解决企业不适应现代时代的问题。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不管未来天目领航是否能够成功,但是相信,未来的成功企业,一定是按照天目领航这种商业思维而成功的。这位网友,请你公开你的真实名字,也许你看不懂,我们更不知道你出于何原因,对天目领航进行污蔑与攻击?不管怎么样,现在天目领航都在用“免费模式”赠送给实体企业万物互联商城工具,已经有几百家,上千家的公司在使用我们的工具。我们用科学的管理体系和企业文化,帮助实体企业提升竞争力,大家有目共睹,你们可以查询微信小程序,查询到带有“物联”标志的小程序,比如家政物联,天赋智能物联,或家庭教育物联,等等物联性质的小程序,你们通过点击自媒体联盟就能看见天目领航的企业文化。我们也许有不足的地方,但是我们相信,凭着我们的努力,一定会能帮助很多面临困难的企业家走出困境,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需从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运作模判断是否属于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的明显特征:
1、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
2、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白景龙为cdc海外特区副董事长,cdc海外特区已被警方定义为传销。以下为烟台网警发布:
又一个新骗局出现,该群目前至少已有数百人,对外宣称不用交一分钱,就有3000块返现,还有百年分权,到2020年可以翻8000倍,也就是到2020年就可以拿2400万。据了解,入群后须填写姓名、性别、身份z、电话等个人信息,而且还告知大家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这个群聊。群中宣传的是关于所谓物联网公司的各种资料。
早在2017年5月份,反传销网就曾发表过《起底中国物联网CDC海外特区综合平台虚拟货币传销骗局》的内容,里面介绍CDC海外特区综合平台虚拟货币的套路都是骗局!
他们的通常套路是,首先打着旗号,免费入群;再次,通常每天有所谓的“领导”发一些洗脑的文字或者语音或者虚假的视频;最后,通过销售所谓的高收益的产品来进行传销或者非法集资。
烟台网警提醒:物联网就是通俗的物物联网,通过wifi将家中的空调、窗帘、冰箱等连入网络,通过终端或者手机APP进行控制,这是最基本的物联网。希望所有人擦亮眼睛,不要上当受骗,要谨记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
扩展资料: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公众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原文如下: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实际 *** 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 *** 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胶东在线-烟台网警提醒:警惕“空口套钱”新型骗局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币圈监管升级!五部委发风险提示:以区块链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传销。但不排除传销分子以此为嘘头进行传销。什么是物联网: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发展阶段。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其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其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应用拓展,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不如说物联网是业务和应用。
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是不可能传销的,但是,以高科技、新潮流、国家战略为嘘头进行传销,是传销分子常见的手段。是不是传销,按照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同时具有以下行为的,是传销:
一、需要交入门费。
二、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三、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一、什么是物联网
物联网是指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
二、物联网是否传销
物联网作为一种网络概念,不可能传销,但是,不排除一些传销骨干以次作为嘘头进行传销,以高科技、秘密工程、国家战略、国际项目为嘘头进行传销,是传销分子常用的手段。
是否传销,不要看它鼓吹什么,是什么名义,要看它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传销:
1、需要交入门费。
2、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云数据 物联网都是行业 本身不是传销 但目前有很多人用这个的名义做传销
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z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有货币发行权,其他任何企业说发行货币的都是传销骗子。
发行原始股也不会随便这样来发的,需要专业的证券公司来 *** 作,其他个人说交钱可以给原始股的基本是传销骗子。
如果有人说这个是原始股货币送积分要个人信息什么的,基本可以确认是传销。
看到请点赞,让更多的人看到,净化网络环境!
to百度小编:没有任何广告只是提醒人们不要上当最后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互联网传销,跟传统的传销有什么特征:
互联网传销与传统传销是一个娘胎里双胞胎。传统传销为非法,受到工商部门的密切关注和严厉打击。网络传销使用了隐秘的不公开的手段,它的得利方式同样是交纳会费(或说是享受产品),然后再拉人进入作为自己的下线,如此炮制,这种方式与传统传销没有本质的区别---(来自百度百科)。
小编总结的互联网传销特征:
1、拉人头(拉人进群是第一手段)
2、群体集中(如基本上都是老人)
3、欺骗可以盈利,还是得交什么费用(低至几十元,高至上万元)
小编经过了解之后,那个微信群打着普惠e卡免费领,等到开卡之后交500元费用,最后表示会增值盈利的,所以涉及到网络安全性问题,这里小编就不方便上传他们进行洗脑的语音。
小编至所以简单整理这篇文章,是作为子女的我们有义务劝告我们的父母不要被这种互联网传销所欺骗,而作为父母,也要加强互联网网络安全意识,不要被各种互联网传销洗脑,要知道也许您失去的是500元,但如果您继续传播拉人头进来,危害的将是更多的群体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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