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小心把小区里的消防栓柜门玻璃打坏了谁来修

业主不小心把小区里的消防栓柜门玻璃打坏了谁来修,第1张

谁打坏的,谁赔偿,可以由物业来修。

消火栓套装一般由消防箱+消防水带+水q+接扣+栓+卡子等组合而成,消火栓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q出水灭火。所以,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也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

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消防车到达火场,就可以立即出水把火扑灭。其实不然,在消防队装备的消防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带水的,诸如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火场照明车等等,它们必须和灭火消防车配套使用。

而一些灭火消防车因自身运载水量有限,在灭火时也急需寻找水源。这时,消防栓就发挥出巨大的供水功能。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栓被损坏的五花八门,不是缺“胳膊”就是少“腿”,一些设在主要街道旁的消防栓被建筑工程圈占、掩埋。

一些消防栓被车辆、摊点等围得水泄不通,根本无法连接,有的甚至被中断了供水,严重威胁着灭火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防栓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物业企业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从:

1、制定完善的日常检查、设备使用规范、设备定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检查登记表格;

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公司层面的重视,对损坏或过期的器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维修或更换。

比如:某物业企业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 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在立法权限内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消防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六)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组织和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强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工作和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三)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华筑消防与清华大学消防在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在设备方面,华筑消防的设备更加先进,其设备更加现代化,满足更多的消防需求,而清华大学消防的设备则更加简单,只能满足基本的消防需求。
其次,在技术方面,华筑消防的技术更加先进,能够更好地保障消防安全,而清华大学消防的技术则没有那么先进。
第三,在服务方面,华筑消防拥有更加专业的服务团队,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清华大学消防的服务团队则没有那么专业。
最后,在安全管理方面,华筑消防拥有更加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能够更好地保障消防安全,而清华大学消防的安全管理体系则没有那么完善。
总之,华筑消防与清华大学消防在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华筑消防更加先进,能够更好地满足消防需求。

一、公司厂区及生产场所(除指定范围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险漏洞,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二、禁止在厂区内明火照明和明火取暖。
三、禁止在厂区焚烧杂草垃圾,
四、禁止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及场所。
五、消防栓及各种消防器材,应保持完整好用,除了灭火严禁随意挪用。
六、消防器材应放置在固定的取用方便地点,要防潮、防水,要设有明显标志,并要会使用消防器材。
七、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必须戴阻火器(在东门)。
八、必须保持厂区道路畅通,不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垃圾,保证消防车和消防人员畅通无阻。路面动土施工,必须和动力部联系。
九、不得把互相发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同时排放入工业下水道。
十、为保证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公司必须加强用火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锤击金属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4、机动车进入罐区、生产装置区、原料库区。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6、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
(二)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动火分为三级:
A、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正在生产的提炼车间工艺装置区。
2、仓储。
3、有易燃可燃液体的泵房与机房。
4、化学危险品仓库---原料周转库。
5、ETP车间及下水系统的地沟、管道。
6、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7、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区域。
B、凡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分析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内。
4、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C、在厂区内,除一、二级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三)具体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罐、容器、换热器、管线等)的溶剂、油品等可燃物质彻底清洗置换干净,并用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3、盛装过易爆易燃液体的罐、容器内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明火试验,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必须由专业电工接焊机电源线。
6、高处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 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8、动火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9、两瓶间距(乙炔瓶、氧气瓶)不小于7米;乙炔瓶不得平放;远离焊接物(至少15米)。
(四)动火审批条件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后,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证,安全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经副总经理或安全部经理同意后,方可签发动火证,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安全部审批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员制定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经安全部安全员同意后,批准动火。
3、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车间安全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动火证,批准动火。
4、带压、带有易燃可燃物质或有毒物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做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五)动火人的权限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六)动火证
1、动火证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动火证存根由安全部存档,保存期为一年。

1、智能消防系统:将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GSM(无线移动通信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高新技术集于一体的智能消防无线报警网络服务系统。

2、它成功地解决了电信、建筑、供电、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的问题;

3、由于消防指挥中心与用户单位联网,改变了过去传统、落后和被动的报警、接警、处警方式,实现了报警自动化、接警智能化、处警预案化、管理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科技现代化,大大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出警速度,

真正做到了方便、快捷、安全、可靠,使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警员生命的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扩展资料

智能消防主要功能:

1、报警功能

信息记录和重放功能:接警中心按消防规定给每个用户制定出灭火预案(内容包括:用户名称、地址、核实电话、主管人员联络方式,行车路线、人员分布常态、水源等),并存储在中心数据库中。

当用户报警时,中心的电脑便会自动显示相关用户的灭火预案资料,使警员迅速、准确地核警和处警。能自动、准确记录报警时间、地点、核警过程、处警程序及处警结果,录下指挥员的语音和现场情况,提供行车路线,重放行车轨迹及出警与灭火的全过程,不会出现误报、漏报。

由于该系统在报警服务网络技术上做了特殊处理,还可对报警用户端、接警端的电脑工作状况、接警后工作人员的火警复核情况、处警结果等有准确、详实的纪录,做到责任分明,有案可查。

2、信息记录

由于采用了以MAPINFO为开发平台的地理信息系统,因此可显示全防区的行政街道图,如有火警发生,在地图相应的位置上会有亮点闪烁。可根据需要逐级显示区域图,直至显示火警单位的平面图或火警楼层分布图。

可以单独显示道路、水系、桥梁、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电力线路等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同时显示警力分布、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电力线路等信息,对用户所需要的重点部位或部分,如灭火战斗部署图等可进行放大处理。

3、指挥功能

火灾报警时,接警中心可随时调出全面、翔实反映本辖区消防系统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如:各消防中队的人员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车辆情况,以及车辆调度表、驾驶人员调度表、消防人员值班表等相关资料。以上信息可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扩充。

接警中心可根据火灾的类别、火势等级、气象条件、地理环境、消防水源、消防实力、火警单位的基本情况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判断,自动或人工联合编制出警方案,并向消防中队、消防车下达出动命令。

一旦有火警,接警中心和消防移动端(消防车)之间可保持实时接收、显示相互传递的信息,接警中心、用户、警员可保持相互通话。

4、消防移动端

消防移动端(消防车)功能 消防车上配有GPS卫星定位自主导航仪。当接到报警时,车上配有的GPS卫星定位自主导航仪就能显示出报警的地点、路线、用户名称等,调出报警用户的灭火预案资料,接通GSM通话功能和监控中心通话,达到支队、中队、消防车三位一体,形成网络。

同时,还能为消防车提供到达火警点的最佳行车路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智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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