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国内很多城市都已经开始采用智能路灯技术,对传统路灯进行改造,对普通路灯进行智能照明改造后,其具有高效节能、智能管理、稳定可靠、配置灵活的多种优点,可大幅度降低路灯的电耗,有效提高节能率。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9-2024年中国智能照明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智能照明产值规模达到147亿元,相比2015年增长1028%;2017年中国智能照明产值规模达到284亿元,同比增长932%;预计到2020年中国智能照明产值规模将高达1035亿元。智能照明正成为行业发展新风口,市场前景广阔。
2016-2017年中国智慧路灯行业供需分析
近年来,我国智慧路灯伴随着智慧城市和物联网的发展而快速发展,产销量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供给量始终保持稍大于需求量,供需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总体处于健康发展阶段。
图表:2015-2017年我国智慧路灯产量
图表:2018-2024年我国智慧路灯产量预测
随着LED照明技术的成熟及与物联网、智慧城市的融合,LED路灯照明逐渐向智能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与城市安防、智慧化管理等相结合,并预期将会在2025年前迎来新一轮的爆发。
主要靠智慧路灯网关、集中控制器、PLC编程控制器、传感器、物联网或wifi进行控制,是通信技术和电力系统的结合,实现远程智能化自动管理。但估计维护量比传统路灯大很多。其可以外接传感器,通过传感器判断周围环境的亮度,根据环境的亮度适时的对路灯进行开启和关闭,同时还可以根据时间,对半夜人员流动较少的时间段,采取低亮度的模式。
同时,智慧路灯网关可以对路灯使用情况数据进行及时的反馈,后台数据中心可以通过上传过来的数据判断路灯是否出现故障,也可以通过数据准确判断故障路灯的位置。智慧路灯网关还可以外接PLC载波ZigBee/LoRa等单灯集中器,实现非智慧杆路灯的单灯集中管理,即使是老路灯也可以实现远程智能化管理。
虽然智慧路灯需要的传感器数量比较多,但并不会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困难,检测传感器的介入及数据传输问都可以通过物联网技术得以解决。智慧路灯网关拥有边缘计算功能,可以将数据在边缘侧进行处理,只上传有用的数据,方便后台指令急速传达,路灯及时响应,高速传输。太阳能智慧路灯是一套用于监测太阳能路灯各种工作环境,并根据照明需求程度,控制调节太阳能路灯及其工作状态的系统。该系统涵盖了智能一体化、智能微波雷达感应、智能充放电管理、智能功率调节、智能光效管理、 智能模式控制等核心技术。系统通过核心技术的组合工作,有效延长了太阳能路灯的寿命,高效利用太阳能发电,达到最佳照明效果。灯联网是通过物联网实现远程监控、节能管理每一盏灯,实现单灯“四遥”监控功能,达到单灯“管控营”一体化,从管理和节能两个角度对用户照明系统进行全方位、精细化管理,灯联网是物联网在市政路灯、景观(光彩)照明、楼宇以及工厂照明行业的具体应用,是物联网与节能行业的有机结合!是下一代数字照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发展我国第四产业—智慧照明最基本的行业性核心技术平台--物联网数字化照明节能管控一体化平台!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应用拓展,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不如说物联网是业务和应用。因此,应用创新是物联网发展的核心,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的创新20是物联网发展的灵魂。现在的路灯都智能化了,都安转了传感器,可以远程遥控,但是一般的远程遥控距离也就十几二十几米。
要想在更远的距离对路灯进行控制,实习真正的智能照明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路灯里面安装物联网控制器,然后接入到互联网中,只要有网络,无论在何地都可以遥控路灯;第二种方法:路灯里面内置传感芯片,传感芯片和配套的APP连接,这样在手机端就可以对路灯实现远程控制。智慧路灯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用城市传感器、电力线载波通信技术和无线通信技术等,将城市中的路灯串联起来,形成物联网,实现对路灯的远程集中控制与管理,具有根据时间、天气情况等条件设定方案自动调节亮度、远程照明控制、故障主动报警等功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等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构建惠民、利民、便民的现代城市智慧式管理、运行和公共服务系统。第四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主、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因地制宜、可管可控、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智慧城市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第六条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是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发展应用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智慧城市发展应用能力。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和发展公共服务领域的智慧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第十条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通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共享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基础设施、公共大数据平台、感知网络及其支持环境设施等。第十三条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确定设置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建设设计标准,预留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空间。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共场馆、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技术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享。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新建、改动或者迁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符合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改动或者迁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征求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意见,并经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第四章 信息采集共享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建设与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配套的设施,推进通信网络互联互通和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汇集、存储、共享、开放公共数据以及其他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机构应当将已有信息系统数据向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迁移,并实现数据共享应用。
鼓励其他信息系统向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迁移,通过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共享,向社会开放。第十八条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审核;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告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九条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等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研究,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标准体系。
鼓励大数据企业研究制定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第二十条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制度。
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经申请可以向特定对象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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