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险多少钱

安全生产责任险多少钱,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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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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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作出指导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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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引导,并以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

三份重要的中央政策文件,为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与规范指导作用。

但在具体市场发展方面,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着险种投保覆盖率低、保费规模小、赔付率高、事故预防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涉的各大市场主体密切相关,因此,这里主要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主体分析角度,探索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有效推进办法。

1、投保单位

投保单位,即是指与保险机构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享有获得赔偿和接受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权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目前国家政策,主要集中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这八大高危安全生产领域领域。

对于目前安责险市场普遍存在的投保覆盖率低、保费规模小等问题,上述投保单位方面主要存在缺乏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同时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认知不充分的问题。

缺乏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

尽管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各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文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但对于部分企业,其自身始终缺乏足够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尤其在已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认为购买其他商业安全生产保险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缺乏主动投保动力。

对安全生产责任险认知不充分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的正式确立,始自于1998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建工意外险。此后,企业普遍以投保建工意外险的方式提高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作用,即便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取消建工意外险的强制投保,受各地方政策惯性影响,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类保险的认识依旧主要集中于建工意外险。

同时,随着工伤保险的出现,商业属性的雇主责任险快速发展,安全生产企业经营者虽然有了更多的险种投保选择,但对于不同险种的保障作用与自身的保障需求匹配,却出现一定的认知难度。即不清楚各个险种的具体保障功能作用与特点、如何投保才能有效防范应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诞生发展始于近几年,相较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无论在发展时间还是市场认知方面,都存在一定劣势,这进一步导致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认知,缺乏主动投保动力。

因此,对于安责险的投保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其自身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同时加大安责险的市场普及与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充分认识安责险的各项功能作用,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能够形成的有效保险保障,促进企业的主动投保。

2、保险机构

保险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主要负责险种产品的设计工作,为市场提供投保、理赔与风险管理等保险服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影响。

但目前,在国内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发展中,安责险由于诞生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对于各大保险公司而言,其依旧是一个全新的险种产品,无论在配套服务机制,还是专业人才、技术、管理力量方面,都仍存在缺陷问题,需要一定时间进行积累与完善。

配套服务机制

首先,在配套服务机制方面,安责险的主要特点即是有效的事前风险防控,然后才是有效的事后赔偿保障,通过“安”“保”结合的方式理念,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建立双重安全生产保障。

但客观上,国内安全生产保险领域普遍缺乏较为成熟、完善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各险种产品的主要作用依旧主要体现在事故后的保险赔偿方面,涉及到的风险管控内容也多停留在保前风险审核,缺乏必要、有效的事前与事中风险管理服务机制。

当然,2019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发布,对各大保险公司在安责险的事故风险管理服务方面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指导,但具体的风险管理服务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仍需各大保险公司不断投入与探索。尤其在各项科技应用赋能保险行业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保险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有效的风控管理服务,也应成为保险机构未来的发展重点。

其次,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还应加强自身的服务管理,部分开展安责险市场业务的保险公司,即便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发布后,仍未建立相应配套服务机制,将安责险当成一般意义的保险,依旧围绕投保审核、保险理赔等基础险种功能开展保险服务,这显然是保险公司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与问题。

此外,建立安责险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客观上还需要专业的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支持,在这一点上,国内保险公司一方面缺乏时间上的积累,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建技术团队投入较大,效果作用时间周期较长,因此,在这一方面主要还应借助专业的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力量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即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

对于各大保险公司而言,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普遍具有专业化、复杂化、动态化的风险特点,这客观上对其风控服务管理提出着较高的要求。而正如上文所述,国内保险公司目前对于相应的专业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是较为缺乏的,依据《规范》指导,相应的风险管理服务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力量完成。

但从定义上来看能够发现,目前这类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的市场主体类型众多,这一方面造成不同市场主体间存在技术服务规范、标准与服务质量的差异,也不利于后期市场监管工作的展开。

尤其在各具体地方实施文件中,一些主管部门还将保险中介组织如保险经纪人,指定为安责险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这在客观上是并不合理的。国内保险经纪人的主要角色功能,目前主要还是围绕保险产品营销而来,兼有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功能,但也仍待进一步发展完善,其自身功能属性定位,决定其无法扮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角色。

4、政府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险由于适用各大安全生产领域,其所涉政府监管机构也较多。除统筹安责险市场业务监管的中国银保监会,还包括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对应的应急管理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对应的工信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对应的交通部门;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对应的住建部门等等。

这些政府监管部门在安责险的政策推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具体实施方案制定、规范监督等监督与指导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安责险在政策推进落实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监管落实问题。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提出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许多地区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无法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从而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同时,地方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有针对性、细致、明确的安责险落实监管与处罚机制,确保企业如实投保,防止企业拒保、漏保或获取相应证件后即不续保等情形出现。

此外,目前国内安责险的应用范围领域众多,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大发展,相应的险种功能与保险服务也必然面临进一步的探索发展。但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保险行业组织协会,相应的行业规范指导与行业研究,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这对我国安责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是不利的,因此,建议成立独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业协会,促进国内安责险的快速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目前国家在各大安全生产领域重点推进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受到来自政策方面的有效力量推动。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在各大市场主体方面仍存在相应的发展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进一步快速健康推进安责险的市场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死一人赔偿不低于30万。

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近日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办法》指出,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按照《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办法》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办法》指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办法》要求,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因素确定。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应该是企业,因为企业是投保人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保险费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和岗位风险等情况确定,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发挥风险管理作用,帮助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认定某人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考量两个要件:(1)形式要件-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因某种法律事实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2)实质要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缺少某一要件,不为完整意义的投保人,其合同权利将受到一定制约。
投保人在我国台湾“保险法”中称为要保人,有些文献称为投保申请人。其实,从文义角度解释,投保人应为合同成立之后的正式称谓;合同成立之前,称要保人、投保申请人或准投。
投保人类型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投保人进行分类。掌握投保人的分类有助于理解投保人在具体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人于投保时需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生存或健康对其具有利害关系。人身保险利益有法定保险利益和同意主义保险利益两种,《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投保人还可进一步分为人寿保险投保人、意外保险投保人、健康保险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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