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具有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功能,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建设,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划及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维护、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基本原则 技防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有序、适当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系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政府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防工作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统筹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资源整合与综合利用,为技防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提供资金保障。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协调全市技防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技防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相关工作。第二章 技防系统第七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 本市社会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第八条 社会公共区域 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设施,广场、公园,镇和村的主要路口,治安复杂区域的路段和路口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统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第九条 技防重点单位、场所、部位 下列单位、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一)武器、d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品的实验、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二)重要物资仓库以及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档案馆等集中收藏、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大型商场、大型会展场馆、宾馆酒店、民宿旅馆、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五)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六)金库,运钞车,金融机构的营业、存放场所以及印制、保存、销毁有价证券的场所;
(七)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珠宝的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场所以及集中存放场所;
(八)电信、邮政、寄递物流、供暖、供水、供电、供气、油库、加油(气)站等单位及其营业场所;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
(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存放贵重仪器的场所;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单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场所和部位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属于技防重点单位,负责技防系统的建设、安装、管理、使用和维护,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接口,并根据公共安全及联网共享需求,将视频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指定的技防系统或者其他技术平台共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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